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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关于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的认定

2020.10.23
1008


以案说纪

第4期

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市政总公司纪委推出“以案说纪,以案说规”警示教育连载栏目,结合《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通过身边的案例警示大家,以案促改。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国有企业T分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黄某与部分班子成员口头商议决定,以发放加油卡方式给予全体中层干部燃油补助。2015年6月实行公车改革后,仍保留部分中层干部燃油补助。据统计,T分公司连续3年累计向20余名中层干部发放燃油补助37.2万元。此外,T分公司还为部分职工购买私家车保险,以限额报销发票的方式给予全体职工疗养补助,且部分职工报销的发票名不副实,存在重复发放个别职工未休假补贴等问题。


案例二  W市总工会机关,共有干部职工9人。近年来,该总工会违规违纪发放的各项奖金、补助金额竟高达300万元。一年中不仅有季度奖、半年奖、年终目标奖等不同名目的奖金发放,还发放春节家属联谊活动会务费、超市购物卡、高档烟酒等。W市总工会利用职工食堂,虚列开支,制作假账,无论是周末、国庆、还是春节都天天“开伙”、天天“采购”,从中套取资金近20万元私分给干部职工。

案例点评

案例一:T分公司党组构成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相对于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更带有个人享乐主义色彩的“四风”问题,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往往更隐蔽,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T分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给职工充值加油卡、给私家车买保险、为员工付疗养费,看上去是“为员工谋福利”,实际上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总经理、党组副书记黄某与部分班子成员口头商议决定补助事宜,黄某与部分班子成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案例二:W市总工会机关党组织构成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并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W市总工会机关违规发放各项奖金、补助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同时,W市总工会机关以发奖金、节日慰问等名义发放巨额资金,虚列开支、制作假账,套取资金私分给在职干部职工,这些行为实质上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案例提示

准确认定违规自定薪酬以及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以上违纪行为侵犯的客观对象是公共财产,即通过擅自确定薪酬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转为私有。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具有此行为的,需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即不仅作出决策的相关领导要承担责任,对相关的经办人也要追究责任。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廉洁提示

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敲响警钟,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真正算好廉洁账,切忌因小失大。所属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做到令行禁止。财务、纪检部门加强全程跟踪监督,严肃查处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行为。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上没有任何特殊。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治“四风”一刻都不能放松!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刘雪丹